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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涉及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由住建部门认定?

作者:时间:2023-10-2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82次举报
工伤认定时,涉及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应由住建部门认定?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北碚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其受理冯**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北碚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重庆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并进行相关调查,然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北碚人社局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再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条例》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该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冯某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向北碚人社局提交的生效民事判决,已对其提出的确认冯**与重庆某公司在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驳回,且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重庆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重庆某公司存在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形。被告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冯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告已告知原告可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此进行认定。原告现仍可因循该指引维护其权利,且该期限会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予以扣除。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渝0109行初100号

原告冯某,男,汉族,1988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郑**,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x745B。

法定代表人吴**,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张*,女,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男,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xx2708W。

法定代表人何**,总经理。

原告冯某不服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碚人社局)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因重庆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向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罗**,被告北碚人社局副局长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6月29日,被告北碚人社局对冯**之子冯某作出碚人社伤险驳字〔2020〕22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因你申请的单位重庆某公司与冯**无劳动关系,也无违法分包工伤主体责任关系证据。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决定驳回该工伤认定申请。

原告重庆某公司诉称,原告之父冯**于2017年5月21日经人介绍到第三人公司承接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园区“空港天地”项目绿化工地上班,工种为绿化工。2017年5月29日,冯**驾驶摩托车搭乘工友余正华,与其他几个驾驶摩托车的工友一起,自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和合家园”小区出发到工地上班,该车行驶至渝北区空港大道与观月南路路口时与一大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当场死亡,工友余**受伤。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作出碚人社伤险驳字〔2020〕22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冯**与原告存在用工关系,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属于工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碚人社伤险驳字〔2020〕22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

被告北碚人社局辩称,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重庆某公司述称意见与被告一致。

经审理查明,重庆某公司于2001年9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贰级、管护叁级,造林绿化施工乙级(以上经营范围按资质证书核定的事项与期限从事经营);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等等。重庆北城致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北城·空港天地项目二期(5、6#楼)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区的北城·空港天地项目二期(5、6#楼)景观工程土建部分、绿化苗木部分、水电安装部分的预留预埋、安装及调试工作、招标范围内的车库顶板的滤水层、土工布处理及回填土、室外综合管网工程等分包给重庆某公司。冯**经人介绍在该工地做工。2017年5月29日6时39分,冯**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案外人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冯**当场死亡。2017年6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渝(渝北)公交认字[2017]第000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7年9月13日,冯某以重庆某公司为用工主体向北碚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北碚人社局于同日书面通知其补正劳动关系证明。2018年5月16日,冯某代理人提交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驳回冯**与重庆某公司自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北碚人社局于2018年5月18日受理后,书面通知重庆某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2017年5月29日6时39分冯**受伤时,与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是否为冯**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2.冯某述冯**于2017年5月29日6时39分左右从家中前往你单位承接的渝北空港园区“空港天地”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你单位对此的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3.你单位是否将渝北空港园区“空港天地”工地转包给自然人以及认为冯**受伤是否为工伤相应的证据材料。重庆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答辩书》、营业执照、生效民事判决及庭审笔录。2018年6月28日,北碚人社局再次书面通知重庆某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2017年5月29日6时39分冯**出事时,你单位的员工名册;2.你单位承包渝北空港园区“空港天地”工地合同,施工手续,工资结算表及项目施工人员名单;3.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请安排渝北两路“空港天地”项目经理、绿化工程主管、工人陈先洪、付容到我局接受调查。重庆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北城·空港天地项目二期(5、6#楼)景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劳务合同书》、2017年1月-12月份工资表,并通知张**、余**、秦**到北碚人社局接受调查。2018年7月13日,北碚人社局以“主要证人陈**、付*无法联系,无法查明主要事实”为由中止认定。因冯某于2020年6月17日向北碚人社局提供其与陈**(自称是“陈先宏”,与前述“陈先洪”为同一人)的录音光盘,北碚人社局于2020年6月28日恢复工伤认定调查。2020年6月29日,该局作出碚人社伤险驳字〔2020〕22号《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并于2020年7月3日邮寄送达冯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病史资料、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北碚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其受理冯**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北碚人社局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向重庆某公司发出举证通知并进行相关调查,然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北碚人社局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再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条例》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该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冯某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向北碚人社局提交的生效民事判决,已对其提出的确认冯**与重庆某公司在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9日期间具有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驳回,且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重庆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者重庆某公司存在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形。被告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冯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告已告知原告可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此进行认定。原告现仍可因循该指引维护其权利,且该期限会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中予以扣除。

综上,被告北碚人社局作出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向 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靳珊珊

书 记 员  辛 寅

文章来源: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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