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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600804索赔提示:受损投资者可依法提出索赔
作者:
时间:2024-05-07 00:00:00
分类:律师随笔
浏览:18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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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29
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博士或者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2023
年
9
月
1
日,鹏博士披露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理由同样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23
年
7
月
18
日,鹏博士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深圳市一声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声达)、深圳市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敏捷)为
ST
鹏博士大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鹏博实业)实际控制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为
ST
鹏博士的关联方。
2020
年
3
月,
ST
鹏博士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道丰)与深圳一声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金额
3.48
亿元,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4.99%
、
35.58%
。
2020
年
6
月,
ST
鹏博士与深圳敏捷签订《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合同金额约
19.63
亿元,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240.56%
、
200.72%
。
ST
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T
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ST
鹏博士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导致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22
年
4
月
11
日、
2022
年
4
月
15
日,
ST
鹏博士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大数据公司)与相关对手方对外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金额分别为
8
亿元、
3.48
亿元,并实际支付。
ST
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T
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ST
鹏博士未在
2022
年年报中披露
2
份重大合同,导致
2022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
ST
鹏博士
2012
年
-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
11
月,
ST
鹏博士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深圳利明泰
)
进行股权投资。
在投资发生减损情况下,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导致多年年报虚假记载。
2017
年
-2018
年,公司发行“
17
鹏博债”、“
18
鹏博债”。其中“
17
鹏博债”涉及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2022
年
6
月已如期兑付。“
18
鹏博债”涉及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展期至
2024
年。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
2014
年至
2022
年年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内。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暂定:在
2013
年
4
月
12
日
至
2023
年
7
月
17
日
期间
买入
ST
鹏博士
600804
,并且在
2023
年
7
月
18
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起诉索赔。注:其他更多可索赔证券,可与律师取得进一步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相关资料介绍,鹏博士主营业务是智慧云网、数据中心、家庭宽带及增值、产业互联网及数字经济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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