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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再分析

作者:时间:2024-06-0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4次举报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再分析

---杜凯律师

【分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合同无效,此次民法典编纂时,在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中已经没有这一事由。删除的主要原因为非法目的的表述容易引发争议,因为它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很难判定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4条)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

4.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民法典第154条第二款)

6. 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97条第二款)

【虚假意思表示行为无效包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条文理解:这是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新增加的内容,为民法典所吸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所谓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意思表示的瑕疵,并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往往是通过可撤销的方式进行救济。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双方共同作假一样,法律会给予明确否定的回答,认定其无效,主要是涉及公共秩序的问题。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是指在双方作出意思表示时,一方对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所保留,但对方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即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不能按照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来确定该行为的效力,而应该按照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隐藏行为。所谓隐藏行为,是指被虚伪的意思表示所隐藏,双方当事人真心所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隐藏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换言之,在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情况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有效,那么按有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无效,那么按照无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不具有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自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适用本条规则应当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即使是获利益的行为也应当归于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知道其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进而通谋做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否定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原因在于,其本身欠缺效果意思,虚伪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当事人内心的真意,并且双方对此心知肚明,属于双方通谋的共同作假行为,如果认定其有效,不但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往往会损害公共秩序。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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