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作者:时间:2024-09-1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70次举报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70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