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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种类的证据可以用于行政案件审理

作者:时间:2024-01-0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26次举报


一、

哪些种类的证据可以用于行政案件审理

  可以用于行政案件审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

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别

  1.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同。行政案件因行政管理或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产生;刑事案件因违反刑法而产生。

  2.针对的行为和适用对象不同。行政案件行政违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刑事案件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

  3.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案件适用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单行法中的刑事规范。

  4.案件审理程序不同。行政案件审理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应司法解释。

  5.案件当事人不同。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的公诉人、受害人。

  6.案件处理的法庭不同。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办理,刑事案件由刑事法庭处理。

三、

行政案件多长时间立案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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