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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300225索赔提示

作者:时间:2024-05-2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7次举报


202414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金力泰)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61号)。

经查明,金力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5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力泰实业),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运发)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

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2021年末存货25,798.96万元。

由此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202210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分别对袁某、罗某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对违反增持承诺的行为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的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21615日至2022930日期间买入金力泰股票300225,并且在2022101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

以及在2022430日至202322日期间买入金力泰股票300225,并且在202323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注:更多其他可索赔证券,可与律师取得进一步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重大性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索赔的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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