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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300225索赔提示
作者:
时间:2024-05-25 00:00:00
分类:律师随笔
浏览:94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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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
月
4
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者金力泰)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2023
〕
61
号)。
经查明,金力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
5
月,金力泰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金力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金力泰实业
)
,由其参与浙江运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浙江运发
)
主导的虚构“黄金贸易业务”。
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金力泰实业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实际均由浙江运发指定相关物流、资金形成闭环,金力泰实业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赚取资金使用费。
金力泰未披露参与“黄金贸易业务”的真实情况,将上述“黄金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黄金制品计入存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
财会〔
2006
〕
3
号
)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虚增
2021
年末存货
25,798.96
万元。
由此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2022
年
10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分别对袁某、罗某出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对违反增持承诺的行为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的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买入金力泰股票
300225
,并且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
以及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至
2023
年
2
月
2
日期间买入金力泰股票
300225
,并且在
2023
年
2
月
3
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注:更多其他可索赔证券,可与律师取得进一步沟通。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重大性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索赔的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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