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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吃了学员一片芒果干,被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时间:2024-09-29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01次举报

2019年9月18日,某某驾校以教练王某在工作中吃学员给的食品构成重大过失为由,依据《员工手册》“处分条例”第3-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驾校决定,提起仲裁和诉讼。庭审中,王某否认其存在接受在训学员分享食物的事实,称其吃的是训练前王某分享给学员的食物。某某驾校提供车载视频反映事情经过为:王某先将车上的山楂片递给学员,学员接受;后学员将自己的芒果干递给王某吃,王某表示拒绝,学员坚持并将芒果干递至王某嘴边,王某接受。随后学员将仅剩的一片芒果干递给王某,王某再次表示拒绝,后王某在学员的坚持下接受并再次将自己的山楂片分享给学员。

裁判机关认为,根据某某驾校提交的车载视频,首先,学员给王某“芒果干”是对王某与其分享“山楂片”的回馈,而非基于王某“教练员”的职务;其次,王某对学员做出“馈赠行为”两次表示拒绝,王某主观上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学员食品的意图,亦不能据此认定王某存在道德品质问题;最后,王某的行为并未产生影响学员体验、损害学员利益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不能认定王某与学员共享零食构成严重违纪,某某驾校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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