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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怎么举证?

作者:时间:2023-10-1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86次举报

原则: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

例外: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10起第二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六:林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职某教育咨询公司,月工资为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 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 ;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 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 (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 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 。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 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加班费10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10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分配林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本案中,虽然林某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为打印件,但与实名认证的APP打卡记录互相印证,能够证明某教育咨询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某教育咨询公司虽然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证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 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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