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影《毒舌律师》中有一段剧情是,主角林大律师偷偷拍摄到一段关键的视频录音,可以证明案件真相,翻转案件事实。
但是遭到控方律师的强烈反对,反对理由是缺乏合法性。最后,视频录音也没有被呈上法庭作为定案证据。
为什么呢?偷拍的录音视频为什么不能用?
上一篇文章“一份证据怎么入法官的法眼?”说过证据要有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其中“合法性”一项要求是“证据取得方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偷拍的录音视频能不能用,关键在于有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
严不严重,要在个案中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进行价值判断。
比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让女儿在与被告谈话中偷偷录音,用来证明被告的资金情况,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这份子女偷录父亲的录音证据,法院并未采信,因为法院认为有悖善良风险,社会不宜倡导。一旦采信,会鼓励社会为了物质利益,而六亲不认。
再比如,妻子在自己家中拍捉奸照片,丈夫出轨的证据,妻子取证方面的家庭伦理道德利益优先于丈夫的个人隐私利益的,这种取证就不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是在宾馆里或者小三家里,那强闯进入房屋内,捉奸拍照,就可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为这个时候,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电影《毒舌律师》中演的是一个刑事案件,主角林大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偷拍的证据能不能使用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不过这条主要是针对公权力机关非法取证的排除。虽然有可能会放过罪犯,却是对约束政府权力必须付出的代价。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至于对于辩护律师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排除的标准,更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要在个案中对国家追诉利益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进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