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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作者:时间:2024-09-14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4次举报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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