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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如何解释

作者:时间:2024-05-10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49次举报

某电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后一新入职员工李某发生事故受伤,电子公司向李某赔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万余元。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新员工。被保险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后的30天内,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新员工的投保信息及补缴相应的保费。”对该条款的理解,某电子公司与某保险长沙分公司存有争议。

某电子公司认为,自动承保是指某电子公司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按原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非从某电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批改申请书”之日起。

而某保险长沙分公司则认为其对新员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起算日期为某电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的“批改申请书”上载明的申请事由的起始日期,之前某电子公司的新员工产生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在当事人对《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及争议条款文义,法院再审对某电子公司的理解意见予以支持,即《自动承保新员工条款》系指某保险长沙分公司对某电子公司新入职员工按原合同约定自动承保,只要某电子公司在新员工入职后30天内申报并补缴相应的保费。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向电子公司支付保险金额18万元余元。

《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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