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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梦游坠楼,学校未及时发现和救助应担责

作者:时间:2024-05-16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6次举报


马某系某中学高一(五)班学生。2021年9月1日学校开学,马某报到后,住进该学校宿舍楼三楼3-11号宿舍。2021年9月5日凌晨,马某因梦游从3-11号宿舍窗户坠落。马某伤后司法鉴定意见为:导致颅脑严重损伤造成偏瘫的伤残等级为2级,护理依赖程度为2级。马某家属认为,学校未及时发现马某坠楼并及时救助,导致马某伤情扩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历经两审,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不应承担责任,驳回了马某的诉求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某中学并未严格有效执行寄宿制学校夜间巡查值班和其学校制订的宿舍管理制度,马某发生坠楼后,其管理员并未第一时间发现及时抢救,故其对马某损伤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故事发生起因、学校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某损失24万元。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造成学生伤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危房报告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水电气等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食堂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夜间巡查值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停留在纸面上,还必须严格落实到位,做到“工作留痕”,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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