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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尸检告知书不能随便签

作者:时间:2024-01-1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62次举报

有部分医疗纠纷在患者死亡前已经发生,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医生会拿尸检告知书给家属签字,这时候患方朋友就要慎重签字了。

一、尸检告知书是医院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发生医疗纠纷后或死亡原因不明确、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医院应当履行尸检有关规定的告知义务,这是医院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必须履行的,那么能证明医院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就是家属在这个告知书上签字,不管是签字拒绝尸检还是同意尸检,都代表医院已经履行了这个义务,所以签这个告知书,对医院有好处,对患方不会带来获益。当然家属拒不签字,医院也可能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

二、注意告知内容不见得是法律规定的。

建议患方做尸检,是医院给患方增加维权难度常用的手段,其实比家属更不愿意尸检的是医方,因为走到尸检程序,很多过错可能会暴露,患方也下定了维权决心,后面走法律程序最大的障碍也扫除了,但是医院赌患方不愿意尸检往往会赌赢。为增加患方维权难度,医院通常在尸检告知书上做这些文章,例如本来临床死亡原因明确的,故意写上死因不明确,例如告知所有死亡案例都应该尸检才能走法律程序,例如告知尸检时间窗只有48小时等等。所以家属在选择是否尸检时不能光看尸检告知书,还要清楚法律规定是什么,这里就不累赘了。

三、签署尸检告知书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不告知死亡诊断的尸检告知书不建议签。

尸检告知书起码应当告知患者是什么原因死亡的,死亡原因是否明确,尸检的必要性在哪里,如果这些基本的信息,特别是死亡诊断都不告知,只告知建议尸检,这种告知是不到位的,不建议家属签字。

2.尸检告知书上的死亡诊断是否和死亡记录一致。

很多尸检告知书在患者因什么疾病死亡一栏写“心源性猝死”、“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循环衰竭”等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疾病诊断,如果医院不将死亡诊断写全,不按死亡记录写,不建议家属签字。

3.在出具死亡记录或死亡诊断前不建议签尸检告知书。

死亡记录或死亡诊断往往是认定临床死亡原因是否明确最关键的病历,如果医院在患者死亡后只要求家属签尸检告知书,虽然有书写疾病诊断,但医院仍然有在家属签署尸检告知书后,在死亡记录或死亡诊断上做文章的可能,他们会将死亡诊断写成不明确,导致鉴定机构要求尸检才会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4.通过死亡记录明确是否需要尸检。

一般来说纠纷医院出具了明确的死亡诊断、死亡原因,患方也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不尸检也基本上能顺利走法律程序,所以患方一定要找专业人士看了死亡记录后再决定是否尸检。

5.决定不了是否尸检是就签同意尸检。

法律并没有规定签署同意尸检就必须尸检,任何时候再拒绝尸检同样有效;同时签署同意尸检,如果因医院的原因拖延错过尸检时间窗,由医院承担责任;另外同意尸检表达了患方的维权决心,医院有可能迫于压力而与患方协商解决纠纷。

6.不能决定是否尸检的先冻存遗体。

不能决定是否尸检的可以不签尸检告知书或签署同意尸检,但不要马上将遗体处理或室温保存,遗体在冻存条件下7天内都可以尸检,实践中1个月内尸检也可以,7-30天的时间给患方留下了做决定甚至和医院协商解决纠纷的空间。

总之尸检告知书是要慎重签署的法律文书,在没有弄清楚死亡原因或不能决定是否尸检的情况下不要随意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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