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是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特殊规定而需向劳动者承担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赔偿金分三类:第一类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实践中常常出现的“2N”。第二类为违法约定和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三类为加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或补偿金的行为;劳动者就拖欠行为向人社部门投诉(即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是不能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社部门受理后向用人单位发出了限期支付整改通知;用人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第四类为其他赔偿金。有些法律责任形式虽然并未明确为赔偿金,但就其实质来看,应当属于赔偿金范畴。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以及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都属于赔偿金。赔偿金与补偿金一样,支付主体都是用人单位,享受主体都是劳动者。但补偿金的目的是补偿劳动者因失业或就业范围受限而蒙受的损失;赔偿金则是法律为了惩戒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