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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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根据2017年7月施行的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组织卖淫行为的定性,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以上可以看出来,该司法解释的施行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让构成《组织卖淫罪》的门槛降低了,有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达到一定人数就会定性为组织卖淫罪,不受是否有固定场所、人数多少、规模等因素影响。而为此具体实施上述工作的人员,起到帮助、辅助作用的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行为,比如介绍卖淫行为在实践当中主要是体现为一种在失足妇女与嫖客之间起到牵线搭桥等中介作用的行为,本身与失足妇女没有从属、招募、雇佣等关系。而容留卖淫指仅提供场所给卖淫嫖娼活动不具备其他促进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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