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爆雷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吗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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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176条规定了该罪如何量刑,并没有解释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简单的来说,任何向公众集资或者吸收存款的行为,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凡未经批准从事存款业务,即缺少法定的特别授权,即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在司法实务中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案件,标准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点:
(一)违法性,看营业执照就可以知道公司没有进行融资等金融活动的资格,却融资自用。
(二)公开吸收不特定对象的资金。
(三)承诺回报,向投资人宣传时便会允诺高额利息,同时在借款初期定期支付利息回报。
其中亲友、单位内部人员不能认定为不特定对象,但是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的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仍要认定为不特定对象。
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不以直接吸收存款的名义出现,例如: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成立资金互助组织吸收公众资金;有的以代为饲养宠物、代为养殖,代为出租等名义;有的企业以投资、集资等名义,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派发股息,而是以一定利息支付;有的通过委托理财的方式;有的机构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自己吸收资金。总之具体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繁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立案标准及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弹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三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员工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非吸案件中普通业务员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自己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简单的来说就是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员工明知如此,仍然通过各种方式联系投资人,帮助吸收公众存款,起到帮助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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