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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记录上的瑕疵对医疗纠纷打官司有用吗?

作者:时间:2024-03-12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14次举报

很多患方朋友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找出一堆病历记录上的问题来找林律师咨询,“有没有用?”“医院有没有责任?”今天特意对这一类问题给大家解答一下。

一、病历记录的真实情况。

林律师当律师前写了十多年的病历,非常了解一份病历生成的全过程。病历记录不是某个医务人员单独记录的,而是一组医务人员记录的,甚至还包括其他科室的医务人员参与,这里面大部分医务人员记录病历是套用模板,进行流水账式的记录,而且少数医务人员不会按实际情况记录,瞎编的、根据病情大概估摸记录的、事后补的经常存在,当部分医务人员会一五一十的按照实际情况记录时间、参数、病情变化、分析意见、处理情况时,会和瞎写病历的存在各种各样相矛盾的地方。

二、常见的病历记录上的瑕疵。

1.时间不一致。

这是患方最喜欢抓的病历上的过错点,例如患者明明是11点才进手术室,手术记录上手术开始时间记录为10:50;例如明明某一瓶药水16:33才挂上来,16:00却有一个病程记录关于使用这个药后症状缓解的内容;例如医嘱单上某个药物执行时间是15:00,根据护理记录这个药是16:00才用。这些时间上的瑕疵,其实大多是记录病历的医务人员不严谨,随意生成一个时间的结果。

2.参数混乱。

很多医务人员在记录生命体征时,懒得实际去测量或者看心电监护,就瞎编一个大概的数字,而患者出现病情变化、生命体征不平稳时,如实记录的和瞎编的就会出现矛盾,与用药情况、病情变化趋势不一致,与患者或家属自己看到的相矛盾。

3.查房记录不真实。

因为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程记录包括查房记录有时间以及频次上的规定,还有三级查房制度,所以很多时候即便医生没有查房,病人不在病房,也会有一个瞎编的查房记录,甚至上级医师一个星期都不在医院,也有其带着下级医生查房的记录。

4.病例讨论记录事后补记。

有时间要求的病例讨论记录主要是术前讨论记录,Ⅱ级以上的手术都要求有术前讨论记录,但临床实践中,实际进行术前讨论记录的屈指可数,一般都是手术做完后补记的,经常会出现只有术中才发现的问题,术前讨论记录就已经预计到了。

5.没看到病人就有会诊记录。

很多会诊医生到病房会诊时,看不到病人(病人回家或外出检查),根据规定应该换个时间再来或者和病人约好时间,但有些会诊医生偷懒,在电脑上浏览一下病人的病历就写了会诊意见。还有少数情况就是会诊医生偷懒,压根就不去会诊,通过电脑系统把会诊意见写了。

三、病历记录上的瑕疵和伪造篡改病历的区别。

虽然上述某些病历记录上的瑕疵可以认为是伪造篡改病历,但林律师认为和实际意义上的伪造篡改是有区别的,后者是存在要掩盖诊疗过错、逃避法律责任的动机的,通常是将真实的诊疗经过删减或记录成虚假内容,例如患者出现明显病情变化记录为病情稳定,没有实施某些治疗措施记录为已实施,故意将脑梗塞发病时间提前以掩盖在时间窗内没有溶栓的过错,等等;而前者只是记录上的差错,不严谨、懒惰、应付病历质量管理的行为,并没有要掩盖诊疗过错、逃避责任的动机。

四、实践中病历记录瑕疵的意义。

虽然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这样的法规来管理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行为,但实践中也并不是不允许任何记录上的差错,所以病历记录不规范的行政处罚不是那么严厉,除非是认定为伪造病历;而病历记录不规范一般都和具体诊疗过错、损害后果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实践中患方喜欢将病历记录瑕疵挑出来,主张医院伪造病历、临床工作不严谨,但法官对这些主张是非常非常头痛的,说医院没有问题吧,也确实存在病历上的很多漏洞,说有问题吧,又不知道如何定性,这些问题都过于专业,退一步讲病历记录存在过错,那是否和患者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呢?所以法官通常的做法都是,不管患方提出什么样的主张,都要做鉴定,要么是病历真伪性鉴定,要么是医疗损害鉴定,总之法官自己不愿意对医院做出有过错责任的认定。如果最终患方没有拿出鉴定结论,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五、林律师建议。

病历记录上的瑕疵如果不涉及具体的诊疗行为,特别是有过错的诊疗行为,而且也与损害后果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话,不建议揪住不放,对走法律程序处理纠纷没有什么好处,反而会导致鉴定无法完成而败诉,实实在在的主张有诊疗过错完成医疗损害鉴定比较靠谱。当然,如果患方坚持走协商途径的话,主张病历记录的问题,是可以增加筹码的,这不在今天的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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