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离婚】彩礼返还必须符合那些条件
彩礼是男方在结婚时赠与女方的,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
(2)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后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彩礼方离婚后生活确有困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 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 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条件。”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 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 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