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现自己的工作档案已经丢失了,或者是工作档案已经残缺不全了,就要及时的到人社局进行挂失。
挂失就意味着自己原来的工作档案已经失效,需要重新补办新的工作档案,这样就可以防止自己的丢失,档案被他人捡到而利用。挂失以后劳动局就可以对申请人的挂失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便可以开始档案的补办进程。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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