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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噪音,扰乱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该怎么办呢?

作者:时间:2023-12-2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77次举报

导读:扰民一般是指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如果发现在一些地方有超出噪声标准的行为的话,那么是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的,那么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的标准,依法进行处罚的。

 

一、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实施,现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2018-12-29实施,现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1989-12-26实施,修改后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至今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89-12-01实施,现已失效)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993-07-12实施,现行有效)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1995-06-27实施,现行有效)

 

最新噪声标准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分贝 40分贝

 

1类 55分贝 45分贝

 

2类 60分贝 50分贝

 

3类 65分贝 55分贝

 

4类 70分贝 55分贝

 

2、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3、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三、何为噪音扰民

 

所谓的晚上22点至次日6点钟,至是法律意义上的“夜间”的定义。“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

 

 

、夜间突发噪音,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投诉

 

如果居住区域内的噪音超过法定标准,则制造噪音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噪音扰民,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救济:

 

1、遇到噪声,居民可以向居委会、小区业委会等组织投诉;

 

2、工业噪声,若是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水泵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环保局管辖;

 

3、若是建筑施工中水泵产生的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环保局管辖;

 

4、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道路机动车归公安等各行业部门管辖;

 

5、社会生活噪声,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原则上归公安机关。

 

6、零售乱摆的小贩发出的噪音,有的还使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宣传销售,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条文中是有明确的规定了在不同的场合所适应的噪音标准,如果发现了在某些地方有明显超出噪音标准的行为,那么是可以向上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的,有处罚权的相关部门也会依法进行罚款等处罚。

 

五、投诉仍无法解决,及时固定和搜集证据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维权

 

起诉噪音扰民需搜集能够证明噪音存在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走到诉讼阶段,法院更注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居民一定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比如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存噪声产生的过程,这其中需要注重时间、地点及双方的身份信息等,但是,切记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噪声的产生及后果,通常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否则,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因噪声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当事人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需要更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不过在实践中,建议最好是双方能协商一致处理问题,如果实在协商不了,噪音给带来困扰甚至损失的,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具体的维权路径可以找个邻居噪音扰民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六、噪音扰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第八十五条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三十一)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各地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与引导,家庭场所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时,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十七)合理处置噪声污染纠纷。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置噪声污染投诉事件,对投诉事件及时跟踪处置,做好投诉事件回访工作,对已解决事件处置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不断改善服务水平。定期开展后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噪声投诉纠纷处理处置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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