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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情节严重”适用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时间:2024-09-1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66次举报


洗钱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把违法犯罪所获得的收益转化为表面合法的收入。洗钱活动是近几十年来伴随贩毒等有组织恶性犯罪的肆虐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大社会公害。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洗钱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补充: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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