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优先原则是指,就保护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国家政策而言,确定此种关系的存在,应主要以与劳动者从事劳务并获得酬报相关的事实作指导,而不论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商定的任何契约性或其它性质的相反安排中的关系特点。一方面,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确定,而非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名称确定。该项准则在《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三条、《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等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及审判实践中均有体现。同样,确定一种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而不能根据双方对其赋予的名称或形式来决定。另一方面,意思自治的本意是赋予当事人依自己自由意志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劳动者处于先天弱势的地位,使得在“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中,实际履行等事实对于辨析是劳动关系抑或是民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事实优先原则的两种解释路径
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取决于合同的名称,而应当通过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断;劳动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能因双方合意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主营业务经营风险和用工成本转移给劳动者是劳动用工的基本规则。本案最终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判决商业公司支付相应工资报酬。案件的审理彰显了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的并行发展理念,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