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①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②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④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⑤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⑥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罚金标准】
(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5)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确定宣告刑。
(7)宣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
(9)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其中对盗窃、诈骗、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和毒品犯罪,罚金不超过犯罪数额的二倍。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5)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7)未成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较高的从宽幅度;
(9)未成年被告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较低的从宽幅度。
(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3)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后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从犯人数超过一人且罪责不同的,根据罪责大小,分别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
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10-11条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4)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6)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18.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20.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
22.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应多于五年、少于三个月。
(2)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对于前后罪为同种犯罪的累犯,应当确定较高的从重幅度。
24.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具有“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达到四人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5)具有本条第1款第(2)至(5)项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逃逸后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一人二级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一级轻伤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一人二级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一级重伤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4)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残疾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报复伤害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犯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入户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7)持枪抢劫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3)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门口蹲守或尾随支款人并对支款人实施抢劫的;
4.抢劫信用卡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六)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盗窃一般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可以分别增加四个月以下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万元不满六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携带凶器盗窃的;
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数量、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具有本条第1款第(2)项中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①入户盗窃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盗窃三级文物五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三级文物超过五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盗窃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①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③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⑤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⑦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⑨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可以根据损失的数额,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处理的除外;
6.其他
①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诈骗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⑥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⑧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⑩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12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诈骗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⑥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⑧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⑩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12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③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⑤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⑦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⑨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11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以上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2)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7.其他
(2)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既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④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⑥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⑧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⑩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二万五千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④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自杀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十五万元不满三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可以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④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②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④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⑥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⑧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⑩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一千五百元不满三千元,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④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⑥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超过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四万八千元不满六万元,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④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具有本条第1款第(2)项中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十二万元不满四十万元,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④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具有本条第1款第(2)项中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①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③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⑤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被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十一)妨害公务罪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3)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对该方被告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十三)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④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①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③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5)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5)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4.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要考虑犯罪后果中轻伤的程度,对“一级轻伤”与“二级轻伤”有所区别。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到达七千元的;
③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⑤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数量、对象、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②具有上述犯罪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④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⑥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①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③具有上述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④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数量、对象、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超过十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超过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数量、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②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芬太尼二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6)每增加二氢埃托啡零点零五毫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8)每增加氯胺酮五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二十五克、大麻脂五十克或者大麻叶及大麻烟七百五十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或者罂粟壳一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或者溴西泮二千五百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向三人贩卖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二点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芬太尼六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二氢埃托啡零点五毫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8)每增加氯胺酮二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二百五十克、大麻脂五百克或者大麻叶及大麻烟七千五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二千五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或者罂粟壳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或者溴西泮二十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8)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每超出一人或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芬太尼十二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二氢埃托啡一毫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8)每增加氯胺酮五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0)每增加大麻油五百克、大麻脂一千克或者大麻叶及大麻烟十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2)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4)每增加咖啡因或者罂粟壳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16)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或者溴西泮五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①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③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⑤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受雇运输毒品的;
(3)存在数量引诱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1.本实施细则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3.本实施细则将随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上级法院规定的变动适时作出调整。
5.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印发的量刑实施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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