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本规则
在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b.两周岁以上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由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若子女一直随一方生活,一般不宜变更,应维持其稳定的生活环境。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a.抚养的能力。抚养子女需要投入大量的心血和精力,物质上的抚养,如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等能保障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条件;精神上的抚养,如陪伴子女的时间、辅导教育子女的能力等。b.父母的品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老师,除物质条件外,父母的品行、言传身教往往对子女的思想品质、性格养成等产生深远影响。
c.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未成年人的心理相对脆弱,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安全感,对其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d.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照顾情况。若未成年子女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的,可以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可以。轮流抚养协议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父母双方自愿达成。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决能力,是否愿意轮流,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为子女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参加诉讼。
需注意的是,虽然都是诉讼参与人,但二者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在抚养费纠纷中必须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否则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a.若父母双方已就子女在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达成明确约定,该约定对父母双方具有约束力,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支持子女要求父母给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及教育费用的主张。
b.若父母双方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即要看子女是否年满十八周岁或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已经是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成年大学生就读期间仍普遍接受父母的供养,这是父母基于亲情的自愿行为,而非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