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定义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流程
接种后出现异常,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责任。)。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医学会应当自收到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90日)。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的陈述,对受种者进行医学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属于异常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原因给受种者造成损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办理。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
一) 补偿原则
1、接种一种或同时接种多种免疫规划疫苗,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中标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保险公司”)承担。
2、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一种非免疫规划疫苗,且无法准确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由免疫规划疫苗或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造成的,补偿费用由中标保险公司和该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各承担50%;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两种或两种以上非免疫规划疫苗,且无法准确判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由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造成的,还是由一种或多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造成的,由中标保险公司和相关非免疫规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平均分担补偿费用。
3、当鉴定结论与调查诊断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鉴定结论为准;当市级鉴定结论与省级鉴定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省级鉴定结论为准;当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与鉴定结论或者调查诊断结论不一致时,补偿依据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审判结论为准。
二、补偿标准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预防接种造成的受种者组织器官临床损害需进行分级评定)判定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或者医学会作出,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四级分类执行;补偿年限(即受种者从接种后首次出现临床损害到痊愈或恢复到稳定状态所需时间)判定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但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25年。计算补偿金额时,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死亡病例和损害程度分级判定为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病例均需乘以1.2。
1、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引起的严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如下:
1)死亡病例: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3周岁及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6年;3周岁以上死亡的,补偿12年。
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6(或12)。
2)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病例:按照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损害程度对应补偿系数为1-0.1。一级乙等,补偿系数为1.0;二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9;二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8;二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7;二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6;三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5;三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4;三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3;三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2;三级戊等,补偿系数为0.1。
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补偿年限×补偿系数。
3)损害程度确定为四级(即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包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完全治愈的情况)的异常反应病例,需补偿因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和误工费,且每个病例补偿上限为5万元。
医疗费: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制度或通过其他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或者未参加医疗保险受种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交通费:受种者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就医期间,往返医疗单位的交通费,包括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须使用的交通工具费用(火车软卧、高铁商务座和一等座、机票不属报销范围)。报销的交通费应与病历记载的就医时间和次数相符。住院患者为每次住院首次和出院末次的交通费。
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和实际误工天数计算,误工天数最长时限为1年。
误工费=上一年度贵州省职工平均工资/250×实际误工天数。
2、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损害程度确定为四级的病例,按照异常反应病例补偿金额的60%进行补偿。
1)死亡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6(或12)×0.6。
2)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补偿年限×补偿系数×0.6。
3)损害程度确定为四级病例:一次性补偿金额(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0.6。
3、偶合症死亡的病例,按照规定开展法医病理鉴定的,一次性补偿5-10万元。不满1周岁死亡的,补偿5万元,年龄每增加一岁补偿金额增加1万元,最高补偿不超过10万元。
4、人民法院最终审判结论为需要补偿的病例,按照人民法院的审判结论给予补偿。
5、受种者在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后发生死亡,且受种方同意法医病理鉴定的,无论结论是否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理鉴定费用均由中标保险公司承担。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法医病理鉴定,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后果。
6、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经鉴定属于免疫规划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异常反应,鉴定费用由中标保险公司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可以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2、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3、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4、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5、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6、受种者发生不明原因死亡,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法医病理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