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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常见犯罪量刑标准-容留他人吸毒罪

作者:时间:2019-03-28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69次举报

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2.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3. 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4.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 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10%-40%;

  2.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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