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闫某于2020年3月30日入职某设计研究院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30日。闫某工作期间,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1年11月1日闫某通过钉钉系统请病假,请假开始时间2021年11月1日10:15,结束时间2021年11月30日19:00。自闫某请假后,一直再未提供正常劳动。2023年3月8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闫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载明2023年3月30日因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公司一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闫某发放工资,并正常缴纳社保。公司做出解除通知后,闫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0元;2、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72000元;3、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6000元。
仲裁委认为: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闫某的医疗期应该为6个月,闫某自2021年11月1日开始请假,医疗期应当自2022年4月30日结束。公司将医疗期顺延至2023年3月30日,公司于2023年3月8日提前向闫某通知,双方因劳动合同期满于2023年3月30日劳动关系解除。公司的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关于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2条明确劳动合同终止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庭审中,闫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故其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