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力四级残疾是需要指定监护人的。
2.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2.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在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