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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作者:时间:2020-10-0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4次举报


实务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女方怀孕后,出于各种原因,女方瞒着男方偷偷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而男方及男方的家人都渴望有个孩子,男方知道女方私自把孩子做了人流,认为女方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并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男方以女方单方终止妊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法院能否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又能否基于此支持男方的损害赔偿的诉求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男方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但男方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女方在生育问题上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因此丈夫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所以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侵害丈夫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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