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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是否能主张?

作者:时间:2022-10-17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3次举报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不能再行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医疗费用受害人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处理医保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对医保和侵权人的赔偿不能兼得;二是侵权人不能因受害人享有医保而减轻赔偿责任。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实践中,各区法院处理方式不一,甚至同一法院也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总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基于社会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已获医保报销的费用不应从被告赔偿的医疗费中扣除。

(2)基于损害填补原则,原告已获医保报销的费用,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已获医保报销的费用不应从被告赔偿的医疗费中扣除,并通过追加第三人的方式追加医保中心为第三人,由第三人在同一诉讼中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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