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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金融机构的过错,产生不良征信应予消除

作者:时间:2023-09-1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96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4日,原告接到被告工作人员催收电话,被告工作人员称在原告名下有一笔50000元贷款未还,后经原告查询个人征信后,发现:2018年1月17日,以原告王某某名义在被告处有借款50000元,还款期限至2019年1月16日。原告王某某并未亲自在被告处办理该笔借款业务。为此原、被告多次协商此事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一、由被告某农村信用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撤销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提供的关于原告王某某2018年1月18日借款50000元的不良记录;

二、由被告某农村信用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王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赔偿原告王某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未能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贷款业务,亦未认真审核贷款人员的真实身份,致使他人利用原告的身份资料办理该项业务,导致原告的征信出现不良,现因被告错误上传原告的不良征信引起的纠纷,适用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范畴。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得原告的个人金融信用受损,原告受到损害的后果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八)(十)(十一)项、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征信,被告也表示愿意消除原告名下的该笔不良征信记录,被告辩称,消除不良征信需要时间向上级部门报批,符合实际情况,该辩称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消除不良征信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向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行为显然存在过错,且在原告多次反映后未能及时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以便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对原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该不良信用记录属于银行内部信息,仅本人凭有效证件方可查阅,未在公开场合发布,被告应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较为合理;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慰金10000元,经综合评定应酌情赔偿原告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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