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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邻为善以邻为伴之户门纠纷

作者:时间:2023-09-1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7次举报

案情简介

原告家住朝阳区苹果社区X号室,被告家住朝阳区苹果社区X室。2022年3月19日被告要求将X户门由内开变更为外开,由于X与X为楼道拐角处相邻的两户住房,一旦被告将户门改为外开将对原告出入造成安全隐患及出入不便,因此原告明确拒绝了被告的户门外开要求,并于当天向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报告,物业工作人员前往X室明确告知被告禁止户门外开。2022年4月底,原告发现被告装修完毕仍然将户门改为外开并拒绝整改,因此提出诉讼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户门外开的装修行为并整改,恢复入户门原始朝向(向内开)。

 

处理结果

一、判令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涉案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苹果社区南区X屋门改造为子母门贴其左侧楼道墙呈左七右三状大小扇屋门外开;

二、判令驳回原告刘某涉案之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原告方涉案提起的为消除危险纠纷之诉,陈述其方认为被告目前屋门打开后,挡住其家门前过道,有危险因素存在,所以诉求被告恢复入户门向内开的原始方向;被告陈述受目前房屋装修及屋门现状等条件所制约,只能将涉案屋门改造成子母门贴左侧楼道墙左七右三大小扇外开状。本院在全面、客观地审查了涉案证据及充分参考涉案各方的诉讼意见后,结合案件具体案情及涉案小区目前其他有关业主户门情形,认为被告涉案陈述之整改方式可有效改善对原告出行的相关妨害,本庭予以考量后对原告涉案诉求消除危险因素之诉项及被告的目前屋门改造答辩意见予以支持采纳,对原告涉案其他诉求不予支持。法庭在此亦提示涉案双方,对于相邻关系中的日常矛盾之解决,需要涉案双方本着相互尊重,和谐融洽,互利互惠之原则来协商处理。双方长期相邻而处,邻里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彼此不可分割的“利害共同体”,一墙连两家,左右不可分,所以邻里双方必须尽最大的善意去维护好这种利害共同关系,因为一旦邻里和谐关系被破坏,双方交恶产生纠纷对立,受伤害的不仅仅是一方,往往会是双方,毕竟“同在一个屋檐下,抬头不见低头见”双方产生纠葛,彼此经常在楼道、电梯里碰面,心里不膈应不别扭吗。因此,我们必须以邻为善、以邻为伴,坚持以和睦共处的精神来处理邻里关系,才能做到心情舒畅、安居乐业、健康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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