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金又叫经济损失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或合同约定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秉承的原则是“有多少损害,赔偿多少”,既要让受害人填平损失,又不能让受害人由此获利。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一旦违约或违法给对方造成损失,都面临着支付损害赔偿金的风险。关于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最早出自《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本人原因”应当是指劳动者有过错行为,包括故意或过失。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为员工支出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给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关于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详细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与损害赔偿金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区别非常明显。首先,赔偿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但是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劳动者。其次,赔偿金的支付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且标准是法定的,而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以造成损失为前提,受侵害人不能证明有实际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