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未能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一种补偿方式。在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中,经常出现“N+1”经济补偿之说。这里的“N”指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包括视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的经济补偿,“1”即指代通知金。但是正确运用“N+1”需要把握两点:第一,在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中,“1”不是必然发生的,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出现,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方需“+1”。另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不存在“2N+1”一说。第二,在“N+1”中,“N”的标准与“1”的标准不同。“N”的计发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有保底及封顶限制;“1”的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上月工资,无保底及封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