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上述法条中规定的共同所有包含哪些呢?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劳动者的劳动收入,既包括工资、奖金,也包
括各种津贴、补贴等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包括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和投资所得的收入,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夫妻任何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指明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是立遗嘱人或者赠与人根据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表现,基于意思自治,应当尊重其对财产的处分权,该财产归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