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是刑法新增罪名。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的三种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的“危险”解析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意味着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刑法保护的安全生产作业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原理和司法经验,本罪在认定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时间条件限定于在生产、作业中。构成危险作业罪,需在生产、作业的特定的时间段内,如在非生产、作业中,即使客观上实施的某种行为存在着危险状态,也不能构成该罪。如企业经营者购买的生产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尚未进入生产作业运行中,则不能认定为该罪。该行为如符合安全领域其他罪名构成要件的,则定相关罪名。
刑法涉及安全的罪名
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可能发生现实危险):处刑一年以下
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修改)(明知就入刑):5年以下或以上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具备安全条件):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负责人与主要责任人):处刑3年以下及3年一7年
危险物品肇事罪(造成严重后果):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
不报或谎报事故罪(负有报告职责):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
消防责任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
重大飞行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造成严重后果):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
交通肇事罪(造成严重后果):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死亡7年以上口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刑5年以下及5年-10年
环境污染罪:处刑3年以下及3年-7年;严重7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