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债权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