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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刑案定案依据?

作者:时间:2024-09-13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77次举报


行政执法中的“专项审计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〇一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一些刑行交叉的案件,就是那种看起来既像行政案件又像刑事案件的,介于两者之间的,这种案件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关键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比如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审计报告”,后期能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这就是一个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个难题。

因为现实中,不少办案机关为了省事,往往直接把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审计报告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直接使用。

这样做,看起来确实是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能更快的推进案件的进展,貌似还是挺有道理的。

但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这个问题确实应该好好的探讨一下,因为刑事案件的办理,不能简单的为了省事而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为了省事而剥夺被告人的相关权利。

〇二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审计报告”,到底能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依据呢?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备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说八大证据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之外的另外五种证据,是不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限制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

另外五种证据,包括: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审计报告”属于八大证据的哪一种呢?

好像不属于任何一种,又貌似也可以塞进某一种里面,比如,

1.可以说审计报告是书证,毕竟审计报告确实有书证的样子。不过,那需要形成与案发之前,案发后的审计报告绝对不可能是书证的(一点可能性都没有)。

2.也可以说是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嘛,不就是专家证言嘛,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一份案件情况说明而已;但是,也不太像,现实中法庭也几乎没有将审计报告认定为证人证言的。

3.视同鉴定意见,貌似更为合理,也有人认为“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准鉴定意见。

由上可见,不管是专家证言,还是准鉴定结论,都不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之内,当然也就不应该直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

〇三

有一个问题肯定是回避不了的,也肯定会有不少人拿着个字来说事。

——“等”这个字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树法条中“等”,应该作何解释?

“等”,是不是应该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三类证据之外的另外五类证据?按照逻辑来讲,应该而且肯定不应该包括。

如果包括了八种证据,那就不如直接了当的将八种证据全部列举完毕,而没有精挑细选只列举这三类证据,法律规定中每个字都是经过仔细斟酌千锤百炼的,绝对不可能在几个字上偷工减料。

另外,从语言习惯上来讲,上面三种证据的列举,也属于可以而为,因为如果“等”字可以包括剩余全部五类证据,那么,列举时应该是这个样子——“……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因为刑事诉讼八大类证据的顺序是: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也就说,不管按照哪种顺序,都不可能轮到直接把第八名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前列举出来,除非是刻意需要说明就是“这个”。

〇四

絮叨半天,实际上,去看一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或许就豁然开朗了。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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