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的“专项审计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一些刑行交叉的案件,就是那种看起来既像行政案件又像刑事案件的,介于两者之间的,这种案件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关键证据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
比如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审计报告”,后期能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这就是一个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个难题。
因为现实中,不少办案机关为了省事,往往直接把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审计报告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直接使用。
这样做,看起来确实是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能更快的推进案件的进展,貌似还是挺有道理的。
但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这个问题确实应该好好的探讨一下,因为刑事案件的办理,不能简单的为了省事而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为了省事而剥夺被告人的相关权利。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审计报告”,到底能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依据呢?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备注: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说八大证据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之外的另外五种证据,是不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限制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
另外五种证据,包括: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审计报告”属于八大证据的哪一种呢?
好像不属于任何一种,又貌似也可以塞进某一种里面,比如,
1.可以说审计报告是书证,毕竟审计报告确实有书证的样子。不过,那需要形成与案发之前,案发后的审计报告绝对不可能是书证的(一点可能性都没有)。
2.也可以说是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嘛,不就是专家证言嘛,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一份案件情况说明而已;但是,也不太像,现实中法庭也几乎没有将审计报告认定为证人证言的。
3.视同鉴定意见,貌似更为合理,也有人认为“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准鉴定意见。
由上可见,不管是专家证言,还是准鉴定结论,都不在《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之内,当然也就不应该直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
有一个问题肯定是回避不了的,也肯定会有不少人拿着个字来说事。
——“等”这个字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上树法条中“等”,应该作何解释?
“等”,是不是应该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三类证据之外的另外五类证据?按照逻辑来讲,应该而且肯定不应该包括。
如果包括了八种证据,那就不如直接了当的将八种证据全部列举完毕,而没有精挑细选只列举这三类证据,法律规定中每个字都是经过仔细斟酌千锤百炼的,绝对不可能在几个字上偷工减料。
另外,从语言习惯上来讲,上面三种证据的列举,也属于可以而为,因为如果“等”字可以包括剩余全部五类证据,那么,列举时应该是这个样子——“……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因为刑事诉讼八大类证据的顺序是: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也就说,不管按照哪种顺序,都不可能轮到直接把第八名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前列举出来,除非是刻意需要说明就是“这个”。
絮叨半天,实际上,去看一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或许就豁然开朗了。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