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回头制止时,孩子妈妈却称孩子还小,不至于说孩子。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中,孩子妈妈扇了博主一巴掌,博主也进行了还击。
这一幕放在社会新闻的角度上,似乎已是屡见不鲜了,每每听闻此类家长的“护犊子”行为,都会令人感叹这是何其悲哀的教育,虽说孩子都是心头肉,但对孩子正确合理的教育指导是必不可少的。
本案孩子家长溺爱式的教育,在孩子作出不适当甚至错误的行为后未能及时制止,当被孩子影响到的博主提出意见后,不加劝诫反而与博主发生口角甚至出手相向,这种做法也定然引起公愤。
答主也曾考虑过,是否博主在出言制止言论有所不当引起了孩子家长的情绪,但查阅相关的视频可以排除这种情况——一名山东大哥仗义执言,力挺博主,称家长方三人围攻博主一人,一顿发言后更获得全车厢的掌声:
然而,即便有相关的视频为证,博主在遭人掌掴还手后,面临的却依然是一份令众人不解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也令众人匪夷所思——被打了还手居然会被定性为互殴?
正当防卫与互殴各自含义是什么?
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互殴,通俗来讲就是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相互攻击。双方对参与斗殴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有预见,任何一方的斗殴行为都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不属于正当防卫。故有法谚“斗殴无防卫”。但是,如果在互相斗殴中,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以上,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较为严格:
首先,正当防卫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前提;
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如果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侵害人不再具有再次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被侵害人在人身安全已经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暴力进行报复,就不再具有防卫性质,不宜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属于互殴甚至是故意伤害;
再次,正当防卫必须对侵害人本人实施,不得对其他人实施;
最后,正当防卫必须在合理限度内,典型的法学案例是A打了B一巴掌,B却直接用器械还击致B死亡,从法益角度而言,一方伤害的是身体权,另一方伤害的生命权,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但如此条件是否过于严苛,值得商榷。
回到本案,当孩子家长对博主掌掴后,掌掴行为无疑是一种不法侵害,在掌掴结束后,孩子家长是否还有实施不法侵害的倾向及现实可能?这一点的认定影响着博主还手这一行为的性质认定。
如果认为,掌掴行为结束后,不法侵害行为已不具有持续性,侵害人已结束侵害行为,则博主还手的行为并非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已不具备《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将其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则丧失了法律依据;
如果认为,掌掴行为结束后,孩子家长咄咄逼人的气势下仍存在再次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则博主的还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应予认定正当防卫。
当然,上述两个“如果”,也说明了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主观因素,或许本案警方便是依据第一种认知作出了双方属于互殴的行政处罚。
而本案究竟采用何种观点更为恰当?笔者认为还需结合案发时的具体情节而定,例如掌掴后双方各自反应及现场事件发展,这其中包括了博主的反应时间、博主的反应方式、侵害人的后续行为等等,围绕细节方能客观、综合认定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以及从中立、客观角度推定博主还击的目的是否出于制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