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小陈和小倩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4月,两人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当日,小陈给付小倩彩礼礼金18.8万元、定亲金银首饰五件等。小倩实收彩礼礼金10.8万元并赠送小陈钻戒一枚。次月,二人举办婚礼并生活在一起。后来,二人因为种种矛盾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
2022年9月,小陈外出务工,小倩则返回娘家居住生活。此后,小陈多次要求小倩返还彩礼,但双方协商后仅互相返还了首饰、钻戒等物品。由于小倩迟迟未返还10.8万元礼金,小陈将其告到了法院。
二、法院审理/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小陈与小倩订立婚约后,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现金以及金银首饰等,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因故分手,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人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小陈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彩礼。
同时,法院认为,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最终,法院判决小倩返还彩礼礼金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