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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代不想恋爱的女儿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女儿可否要求退还服务费?

作者:时间:2024-01-11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3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年近30的小张暂无恋爱打算,小张的妈妈却心急如焚,到处张罗着给女儿介绍对象。一日,张妈妈在公园“相亲角”遇到了某婚介机构。婚介机构对张妈妈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称有办法能说服小张。

    于是,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张妈妈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小张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由婚介机构为小张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并当场支付了服务费2万元。然而,小张得知后提出强烈反对,坚决表示不接受相亲,并要求张妈妈要回2万元服务费。

    当张妈妈向婚介机构提出全额退还2万元服务费时,婚介机构却表示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妈妈在明知女儿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代其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而婚介机构在明知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实际上,其也并未提供过婚介服务。

    最终,法院判决该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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