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缓刑决定时释放,并开始执行缓刑。《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交付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
2.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地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实行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的方法,敦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
4.回访考察;
5.没有《刑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公告。
缓刑能出省市。但是罪犯需要报告检查机关,获得批准。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需要遵守下列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检查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3.遵守检查机关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应当报检查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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