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用人单位调整员工的劳动报酬需要获得员工的同意,并签署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明确调整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因此,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薪。但是,在未获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据该等约定/规定单方调薪能否获得裁审机关的支持,通常取决于调薪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实践中,合理性判断的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调薪的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薪行为是否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
若用人单位单方调薪的决定执行超过一个月但员工未提出异议,不少用人单位可能会误认为员工默示同意调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该情形应当视为员工对调薪保持消极沉默,而该种沉默并不构成员工的消极意思表示,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调薪已协商一致。此时,员工仍可向用人单位请求补足劳动报酬差额,用人单位不予补足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