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被告宋某甲、马某夫妻俩在两个村民微信群中,发布原告宋某乙合同造假、贪污、请客吃饭不让查账等言论,两个微信群人数分别是341人和286人。原告认为两名被告的言论是对其侮辱、诽谤,侵犯其名誉权,遂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涉案微信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二、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指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具体到本案,二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原告贪污、请客吃饭不让查账等未经证实的言论,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贬损,致使在微信群中的某村几百名群众看到该言论并对原告产生不良印象,使得原告个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微信群中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结合二被告发送的内容、侵权的受众范围、社会影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其发布不实言论的微信群中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