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能成立合同法律关系,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在磋商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的,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双方均诚信履行了磋商义务但最终未能订立合同,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时,则无法要求适用定金罚则。
成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条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成约定金交付之后转化为合同价款,不再具有担保功能,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定金性质为解约定金,违约方可以主张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解约定金必须是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具有解约效力,且适用时需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违约定金是当事人预先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金,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选择适用定金罚则但认为定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赔偿,但对超出的损失要承担举证责任。
立约定金
案例一:张某娟与余某定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申6889号
北京市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前,余某向张某娟交付了定金,张某娟向余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从定金交付的时间和收条的内容看,交付定金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定金在性质上属于立约定金,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交付定金后双方当事人的磋商过程看,租赁合同未能订立系双方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于合同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均无故意不订立合同的主观恶意。在租赁合同不能成立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决张某娟向余某返还定金,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