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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作者:时间:2023-12-05 00:00:00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3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就没收财产问题作出处理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如果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3)其他民事债务;(4)罚金;(5)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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