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它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