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接待一例工伤咨询,该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在这里跟各位分享探讨,希望有所帮助。
基本情况
好友约张某晚餐时间聚餐,张某下班后乘坐出租车来到约定聚餐地点,下车后不慎被另一机动车撞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肇事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
张某的情况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工伤?
法律分析
目前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主要有以下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的情形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从上下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以及是否符合“上下班为目的”进行综合认定。
何为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呢?
合理路线。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从居住地往返于工作地之间的路线。居住地不限于职工本人住所地,包括本人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合理地点。合理路线并非唯一路线或最短路线,即如到目的地有多条路径,基于客观情况,如堵车、封路等,选择其它路径,或者基于一般生活需求产生合理的“绕路”,如买菜、接送子女、探望生病亲人等,符合人之常情,在合法以及合理停留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属于合理路线。反之,如果非以上下班为目的,如下班后约好友聚餐或者逛街购物,一般认为,已脱离“上下班的目的”, 超出了“必要生活所需“,属于处理个人私事,不属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如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难以适用本条认定工伤。
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单位考勤规定的时间,有时为了能在考勤时间内上班,职工可能需要提前几个小时准备上班,甚至在休息休假后返岗,可能要提前一天以上,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等于就不是上下班时间。在时间的认定上,不宜过于僵化,要综合考虑职工出行意图、路程、所需时间、公司考勤要求、职工惯常通勤模式等因素; 再如,职工请假提前下班,由于单位许可,也属于下班时间。但如职工擅自离岗早退的,和履行职务无关,客观上也未经单位事先许可,一般属于非合理时间。
除此外,职工依法享有特殊休息休假权益的,如哺乳期内女职工上班期间返家哺乳、哺乳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往返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上下班途中”,在此过程中因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
结 语
现实往往比法律规定涉及的情况更复杂,所以法律设定了兜底条款,能否认定工伤,重点审查是否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是否符合上下班目的。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理解不尽相同,处理也有所差异,在事实判断上往往参杂个人的主观理解。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既要避免过于僵化和教条,又要避免缺乏边界的泛化,要充分考虑人之常情和常理,难以一概而论。希望本文能提供些许思路,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