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之所以想说这个话题,是因为近期代理了大批量诉讼,到执行阶段,很多被执行人反馈不知道自己被起诉,也没有开过庭,更不知道被执行了,莫名其妙账户就被查封了。
司法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行为。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从立案开始,可能涉及很多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立案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法院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这些文书,如果被告没有实际收到这些文书,可能就会出现被动参与诉讼,事实上却一无所知的情况。
有的人就会问了,“我都不知道,法院还开庭并且判决我承担责任,合法么?”
送达是否合法,取决于是否遵守法定程序,而不是被送达人知不知道!
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我办理的这批案件,实际上就用到了“电子送达”的方式,这里主要跟大家聊聊这种情况。
电子送达目前法院使用的比较多。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把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到被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法院最常使用的电子送达媒介是移动通信——短信。所以,起诉状、开庭传票可能都在你的短信系统里,需要你点开查看,如这样:

如果你屏蔽了短信的通知信息,或者把这条短信当成诈骗信息,那么很遗憾,你错过了重要送达信息,所以你不知道开庭,但开庭不会因此取消。
需要强调的是,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采用”,作为被告,既然不知道自己被起诉,怎么可能事先同意电子送达呢?原因可能是,在原被告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中,双方曾经同意“电子送达”。简单说,双方签过送达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送达问题,同意电子方式送达各类文书,包括法院的诉讼文书;同时约定,电子送达指定的电话号、邮箱等发生变更,变更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对方,否则向原送达地址送达仍为有效。这样约定的法律后果是,法院可以适用其中的送达条款,并且签约后换了电话号、邮箱等,向原预留电话等送达仍然有效。也有个别被告,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电子送达,但法院在直接送达文书时,让被告签了地址确认书,其中勾选同意电子送达,所以后续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都可以采用电子送达。
这么重要的问题,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注意过。所以,你不知道开庭,但是庭依然可以开;你不知道诉讼,但已成为被执行人。
在此,提示大家,无论在任何文书上签字,都要仔细阅读,审慎对待,切莫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