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何老太太今年88岁,丈夫早在20多年前就去世了。她有四个女儿,都已各自成家,其中三女儿离异,生活不宽裕;小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不常和家里联系;大女儿、二女儿也都忙于各自的生活,逢年过节虽能看望问候,却无法时时照顾。所以,老太太大多都是独自住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自行照顾饮食起居。
岁月不饶人。何老太太虽是个要强的人,但随着年龄越来越大,骨质疏松的毛病越发严重,体重只有60多斤,行动越来越不便。由于生活上经常无人照料,女儿们帮她先后找过几位保姆,但总不如意。
后来,何老太太听其他老同事说,北京周边有一家高端养老院,居住环境舒适,还有医疗设施,服务人员也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于是动了心。经过实地考察,何老太太非常满意,当即就决定入住。但这家养老院价格比较昂贵,每个月基本费用就在12000元左右,还要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老太太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找人垫钱先住了进去。
接着,何老太太要求四个女儿拿钱,但碰了钉子。尤其是三女儿和小女儿,听说母亲住了这么贵的养老院,不仅不给钱,还情绪激动、语气不善。于是,何老太太一气之下,将女儿们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均摊以自己名义已经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计144000元;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3500元。
二、法院审理/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负担高端养老院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个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
本案中,何老太太有自己的住房,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收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经济条件来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向子女要求高于其支付能力的赡养费数额,不应支持。但考虑到何老太太年近九十,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有人近身照顾,四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所以何老太太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
截至起诉时,何老太太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近届满,鉴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交纳,四个女儿也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何老太太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对于此后的赡养费数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亦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本案中,何老太太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等,以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综上,法院在充分考虑何老太太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支付意愿,对何老太太后续赡养费用予以酌定。
在法院释明后,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仍表示,母亲主张多少数额,便愿意支付多少数额,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照准。最终,法院判决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00元。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至少言语上、态度上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从当庭表现和当事人陈述来看,三女儿、小女儿对母亲关怀甚少,对待母亲的态度冷漠,应予以改进。何老太太已年近九旬,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女儿们应当给予更多生活上、情感上的陪伴和照顾。